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3609221994********,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街**道**号**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东区吹牛群”、“王者荣耀群”等微信群聊中,与同案人高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本市黄埔区东区一带结伙介绍卖淫。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QQ、陌陌等交友软件招嫖或由同案人提供嫖客客源,由被告人黄某某或其他同案人介绍卖淫女谢某某(绰号“甜甜”)、“欣欣”、“丽丽”、“瑶瑶”等人多次向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被告人黄某某及其他同案人从中收取介绍费。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介绍卖淫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其中,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介绍谢某某向嫖客卖淫6至7次,被告人黄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潜逃。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和同案人高某某等人的供述;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勘验、检查材料;5.视听资料;6.立案、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7.户某某和同案人判决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