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委会。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在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景邮路**号的**房和**房租下日租房,提供给违法人员浦某某及邓某某卖淫,并在网络上介绍上述人员卖淫,收取介绍费牟利。2019年10月9日0时至2时许,民警先后在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景邮路**号**房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费某某和邓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景邮路**号**房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邱某某和浦某某。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大道中**号**酒店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地点照片、案发地点照片、手机微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程某某、田某某、黎某某、邓某某、费某某、蒲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执法记录仪、被告人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冬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缴获涉案黑色OPPO牌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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