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18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QQ等方式介绍卖淫牟利。黄某某或直通过微信为失足妇女介绍卖淫,或通过中间人“叮咚雨”介绍失足妇女卖淫。黄某某介绍卖淫以来,多次介绍卖淫,并介绍了二名以上卖淫女卖淫,牟利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手机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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