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摩托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从2019年7月份开始先后租赁东莞市中堂镇**村**街**巷**号**号房和东莞市中堂镇**村**街**巷**号**房、**房,多次容留刘某某、袁某某、万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上述出租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同时介绍嫖客给上述卖淫女。卖淫女刘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每次卖淫收取150元至350元不等的嫖资,并以每个客人50元支付给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好处费。
2019年9月16日2时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中堂镇**路**村路段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刘某某、袁某某、万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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