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太平镇**。2013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3日将本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7日、12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何**、陈**(均另案处理)通过号码为134**(微信号“aaa**”)的手机介绍嫖客黄某铭、黄某峰,由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嫖客,并搭载卖淫女卢某方、范某到中山市东凤镇**进行卖淫,随后公安人员在上述房间抓获卖淫女卢某方、范某、嫖客黄某铭、黄某峰,缴获嫖资300元。
当晚,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凤镇**路段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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