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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9********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村民委****,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开始从事介绍卖淫,共有七个上家,黄某某帮其中一个上家以派发色情卡片的方式介绍卖淫,帮另外六个上家以发微信朋友圈的方式介绍卖淫,该七个上家规定,黄某某每派发1000张色情卡片可获利人民币50元,介绍卖淫一次可获利为高于卖淫服务费人民币600元的差价部分。黄某某至被抓获时共介绍卖淫67次,派发色情卡片20000张,共获利人民币13911元。

2019年12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在其身上起获并扣押250张色情卡片及1台苹果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4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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