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未安装前下部防护装置的川AY****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211%,沿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由绕城高速方向往天府二街方向行驶。1时5分左右,黄某某驾车行驶到益州大道与天府一街路口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驶入机非隔离栏右侧道路,与赵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致车辆受损,赵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到案后,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黄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黄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2020122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