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组,住随州市曾都区**街道**巷**号**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鄂S*****小型面包车沿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玉石街由曾都宾馆往沿河大道方向行驶,5时40分许,当行至玉石街护城河桥路段时,将前方行人周某甲撞倒在地,造成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周某甲(男,殁年81岁)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周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甲不承担责任。
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鄂S*****号前档玻璃处疑似人体组织”(20222-2号)中检出人DNA 分型,且与周某甲的血样在D3S1358 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3704X1030。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事故发生时,应是鄂S*****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接触。2.鄂S*****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碰撞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5KM/H。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①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②制动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③照明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被害人周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续春林、陈某某、朱某某、汤某某、周某乙的证人;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频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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