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0********,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宾市叙州区**街道**社区**村民小组。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31日18时25分许,黄某某酒后驾驶川Q*****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母亲任某某,由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山庄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甘某某家的入户便道时,车辆翻于便道左侧坎下,导致任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到宜宾市第六人民医院对受伤昏迷的黄某某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9月4日,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1.2mg/100ml。案发后,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9月27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11月12日,被害人其余家属放弃对黄某某的民事赔偿权利,并对黄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取得被害人其余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89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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