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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7********,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晋A****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开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中路口时,撞到前方被害人吕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双狮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吕某乙)尾部,造成被害人吕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吕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吕某甲的近亲属、被害人吕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新国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楼,联系电话:1533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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