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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473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坊**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9时38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闽E**3重型厢式货车,由丰城市往乐安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丰城市238国道铁路镇员背村路段,由于邹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停在马路中间导致乘坐人员被害人辛某某横过马路与黄某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和辛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主要责任,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辛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人;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

被告人黄某某的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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