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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7010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7日06时4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陕A5U***号小型轿车沿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北大学北门前人行横道线处时,其所驾车辆将沿该处人行横道线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至此被害人贾某某撞倒致伤,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救当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贾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亡原因参与度的分析意见书意见:建议其死亡原因在本案中参与度为同等原因。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张某、邢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兴斌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7502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户籍证明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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