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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EH****号牌小型轿车,沿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路自圆池往董溪头方向行驶,途经人民西路与泰和路叉路口时,撞到前方蹲在人行横道上摆摊卖菜的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2.83mg/100ml。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支付被害人郑某某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909医院收据、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佳展

 检察官助理  任日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1806022****)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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