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因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2011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16时15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6****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杨某某,沿重庆市渝北区金果大道往汽博中心方向行驶至金果大道与金果二支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被害人米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米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钝性机械性暴力造成颅脑损伤并发颅内、肺部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火化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彦霖
检察官助理:窦 启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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