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住荷塘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醴陵市浦口镇运输货物驶往长沙市。当日9时30分许,途径106国道1734公里(老路碑国道106—1756公里)醴陵市原第九中学门前路段,未及时发现行人,与道路上通行的行人谭某甲相撞并碾压,造成谭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湘******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李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自动向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赔偿被害人家属谭某乙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条、放车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货车称重记录、株洲市公安局122受理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株众一司鉴所[2019]机痕鉴字第15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中正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3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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