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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2********,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原盘县),住********号楼**号。黄某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6月1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 2019年12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1时2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贵BK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盘州市红果城区江源路浅水湾小区门口路段时,超速行驶,碰撞未走人行横道的被害人何某某致何某受伤,贵BKE**号小型轿车右前端受损,2019年10月04日02时03分,何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型及胸部复合型损伤。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黄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散卷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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