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闽清县池园往坂东方向行驶,行经白中镇五丰桥桥面路段,该车刮碰行人无名氏(男性,身份不明),造成行人无名氏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于2019年6月26日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全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州市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出具的病情简介、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市第一医院CT检查报告单、闽清县总医院病历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闽清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健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