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8]4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7********,汉族,小学毕业,福**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住福安市**镇**村**路**号,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02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4日,由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方向沿省道302线往溪潭镇镇区方向行驶,行经省道302线28KM+750M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被害人赵某乙和罗某某,造成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乙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乙伤情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罗某某家属9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闽******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赵某甲、冯以勤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婷婷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79980****。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206页,检察材料壹册17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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