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77********,壮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镇**宿舍**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10时57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由西往东行驶,至晋江市**镇**路**路段行驶于路中往右第三条车道,临近发现朱某甲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横过道路,被告人黄某某刹车避让不及,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部在路中往右第三条车道碰撞自行车及朱某甲,造成朱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依有关规定,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75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肇事车辆。
2.书证:破案报告、投案证明、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梅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45页、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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