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0********,汉族,初中毕业,职业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2011年2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建阳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7时2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H*****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富下线从邵武往武夷山方向行驶,途经富下线205省道470公里500米路段(毛店村路段),遇前方同向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电动车正在行驶,遂准备超车。此时,被害人何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未开启转向灯,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措施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2019年8月9日,经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H*****号重型厢式货车、无牌三轮电动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图、现场照片、现场酒精测试、毒品检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积极被害方经济赔偿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建军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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