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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沅江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沅江市区**行驶,当车行驶至沅江市**路某某大楼前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盛熠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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