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7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AA****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组从宁乡市东湖塘镇集镇加油站出发,驶入宁乡市省道S208线时,遇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康某某。因黄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康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运输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放行单、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受害人及家属身份信息资料、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安葬协议、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四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卓平
检察官助理:廖 伟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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