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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5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相关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15 日17 时20 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JC0***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城五公路大道城五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黄某某城五公路**乡**村一组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湖北省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车辆鄂JC0*** 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头左侧与软性物体相接触。经黄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黄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萍负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受害人陈某某的详细信息、受害人陈某某的家庭人员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鄂JC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黄某某在黄某某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单,黄某某中医院出院记录、CT影像检查报告单,受害人家属程某甲出具的收到安葬费、医药费的收条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3、黄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司)鉴(病)字【2020】21号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X11-25号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志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记先

检察官助理:石琦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某某**镇**村**组,联系电话:134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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