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0********,汉族,初中文化,**车**,现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由红安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鄂S****0号蓝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车,沿阳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湖北省红安县高桥镇江家店交叉路口时,在道路西侧行车道内将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行人董某某撞倒,并撞向附近卖肉的屠夫吴某某和正在环卫作业的工人何某某,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和何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并积极救治伤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S****0号蓝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车、行驶证、驾驶证的物证;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的陈述;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7.视听资料;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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