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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651117391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9时15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D****7小型轿车从江陵县**镇驶往潜江市**镇自己家中,当车沿周马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江陵县**镇**桥交叉路口时,与陈某甲无证驾驶的已注销的号牌为鄂D****0二轮摩托车(后载顿某某、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顿某某、陈某乙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检察官助理:孙燃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9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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