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84********,汉族,大学文化,**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J****9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双铺村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黄某某驾车将自北向南横穿公路的行人蔡某某撞倒,致其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在公安机关调查和讯问时,如实地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9月28日,黄某某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电话记录卡、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书、调解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某某某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及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的法医鉴定意见书、对肇事车辆痕迹及车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某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案发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某某某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