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A****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六小区18栋至19栋之间道路上由北向南倒车后再由南向北直行时,因被告人黄某某未关闭货车左侧墙板,致使乘坐在货车厢内的被害人杨某某从车厢内跌落倒地受伤,被害人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4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驾驶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艳
检察官助理:宋嘉璇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