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东风**有限公司**厂员工,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乡**村**组,住十堰市张湾区**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C****0小型轿车由十堰市张湾区新疆路花果医院往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铸造一厂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张湾区花果路李二鲜鱼村路段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将正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撞倒,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黄某某承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