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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队**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5****的中型厢式货车载着货物由海口市开往临高县。同日4时许,黄某某驾驶车辆从海南环岛高速西线段多文、金牌路口下高速后沿金多线由多文往金牌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金多线1公里+600米处路段时,因其疲劳驾驶且未尽到驾驶员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其驾驶的该中型厢式货车追尾撞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柯某甲驾驶的改装无号牌侧三轮摩托车(该摩托车上载有被害人柯某乙)后面部位,造成柯某甲死亡、柯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柯某甲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及胸腹部受到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心脏、肺脏、肝脏、脾脏及肾脏多脏器破裂,大量出血死亡。经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柯某甲、柯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黄某某与柯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并向柯某乙支付了赔偿款,黄某某获得柯某甲家属及柯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琼A5****的中型厢式货车1辆、改装无号牌侧三轮摩托车1辆;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柯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并获得谅解,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正方        

    书 记 员:陈  勇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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