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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嵊州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S8****号东风雷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嵊州市崇仁镇富润村驶往崇仁镇张村。6时20分许,途径崇秀线嵊州市崇仁中学地方时,与行人张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评估,皖S8****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865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给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元,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科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嵊州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38861****;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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