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胡某某,盐山县**中心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津AP****号中型普通货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盐山县**村路口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被害人邢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邢某某受伤,乘车的被害人高某某(邢某某妻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长顺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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