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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群众,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GB7258-2017安全技术标准的苏CB****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E****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超载运输货物,沿苏32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沭阳县沭胡路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时,与沿沭胡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20,后联系朋友叶某某为自己顶罪,并拨打110称叶某某开车发生事故,意图逃避法律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叶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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