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木工,住江苏省江阴市**镇**路**号**幢**室(户籍地为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6时00分,驾驶苏B****G小型轿车沿江阴市东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牌四村门口地段时,车辆前部撞到在人行横道线上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徐某某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考虑为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人行横道线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线,未停车让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江阴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出具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发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赵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鉴定、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及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路**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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