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杭州**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2时4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浙A*****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率176.9%),沿杭州市萧山区亚太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闻堰街道三江口村地方时,与同方向由孙某某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沪C*****号小型轿车被撞后与同方向徐某某驾驶的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及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洪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洪某甲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洪某甲损伤程度尚不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部分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交通违法车辆装载物过磅委托书,称重记录,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工程运输车长期通行证,驾驶人基本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单,现实表现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全省打防控人员信息查询,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陈某某、周某某、洪某乙、韩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案结论告知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丹
检察官助理 李叶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检察卷1卷、光盘5张(卷内)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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