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4********,壮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富宁县**乡**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15日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9时27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G****2重型仓棚式货车沿省道S320线由龙临往安德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33KM+200M(靖西市安德镇三合街三方屯路段)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路面,碰撞对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西侧路外行走的行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以及路边的停车棚、路灯、垃圾桶等设施,造成黄某乙当场死亡,陈某某、黄某丙、黄某丁不同程度受伤,路边的停车棚、路灯、垃圾桶等设施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乙系交通事故所致头部损伤而引起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家属代为赔偿黄某乙家属死亡丧葬费33228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到案说明、经济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戊、梁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99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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