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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0*****6号多功能拖拉机在国道G228线***路段超车时与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桂N****6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曾某某是因生前发生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肋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并胸腔大量积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保险公司和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35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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