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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2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有限公司贵港**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6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同年7月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4年3月2O日22时5O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R****3号轻型封闭货车在贵港市304省道由桂平市往贵港方向行驶,在304省道193km+7O0m处,其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行向左侧机动车道实施超车时,致使货车车头右侧与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6.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1)抓获经过、(2)受案登记表、(3)户籍证明、(4)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复印件、(5)收条、(6)协议书、(7)谅解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报告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车辆技术检验报告、(4)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死因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春伟

2014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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