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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5********,壮族,初中文化,横县**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桂A****9中型专用**车(未取得**车驾驶资格)沿*道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至*道(*路段)处,适有行人即被害人覃某某由桂A****9中型专用**车行向左侧横过道路右侧,黄某某发现险情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其所驾车辆车头与覃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覃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报120,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如实供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事实。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和横县**园与被害人覃某某家属在横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横县**园赔偿被害人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覃某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00000元,黄某某对应付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0年4月29日,横县**园已赔偿被害人家属390000元,余款110000元按约定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被害人家属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桂A****9中型专用**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赵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农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尸体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检察员助理:黄彬才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号码133******。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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