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D****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10省道由岑某某糯垌镇往三堡镇方向行驶。8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行驶至S310省道16KM+700M路段时,因驶出公路右侧路边与行人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钟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11日死亡。2019年12月19日,经岑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岑某某**镇**路**号,联系电话1387745****.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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