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2********,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25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G5****号牌小车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广清高速桥底便道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田心路进迳口路北77米时,与路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舒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舒某某重伤二级。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舒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致电其朋友陈某某到案发现场,让陈某某冒充肇事司机,并打120叫救护车。陈某某跟被害人舒某某一起坐救护车到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后被告人黄某某跟民警一起到医院支付医药费。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到花都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秋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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