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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17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2009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4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批准,于2018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粤S37****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石壁街都那村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05国道北侧2583公里110米右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又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凤仪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30万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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