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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高州市古丁镇****号,现住肇庆市广佛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站。2020年1月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JP****号牌的小型轿车搭载其姨夫邝某某以及被害人刘某某由台山市汶村镇往广海镇方向行驶,当天12时51分许,行驶至广海镇G228线6149KM+100M路段时,驾车驶向道路左侧车道,与对向被害人伍某洪驾驶的粤J53611号牌的大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谢某某等多名乘客)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和同车被害人刘某某、邝某某以及客车乘客谢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某洪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赔付被害人刘某某家属方110万元,额外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5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伍某洪、邝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2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虹

检察官助理:吴佳桐

2020年9月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在肇庆市广佛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站,联系电话13432******。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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