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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K******小型轿车经化州市北京大桥往北岸方向行驶至化州市北岸****路口路段时,撞上同方向靠近道路中间隔离带行走的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的尸表征象符合颅脑损伤的特征。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24.72mg/100ml。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后黄某某家属已经赔付吴某某丧葬费人民币54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照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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