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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青铜峡市邵岗镇**村**组**号,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宽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8时3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宁C****6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C****0挂号“麒强”牌重型栏板半挂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km+858m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萍

检察官助理:李彦飞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96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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