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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85********,汉族,职高文化,驾驶员,住郎某某****社区**组48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独自驾驶皖P*****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郎某某涛城镇欢乐建材驶往建平镇郎涛路建邺家园小区,16时许,在沿郎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邺家园小区北区大门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与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直行的被害人何某甲发生碰撞,致何某甲当场死亡。经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称重,皖P15605装载的混凝土超载29.29%。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6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称重确认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郎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郎某某公安局平安郎溪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国芬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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