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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4时35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E****B),在大庆市红岗区红卫小区**号楼东侧的小区道路,由北向南倒车时,与行人李某甲(女,殁时72岁)相撞,致使李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通知其朋友李某乙到现场。李某乙随120救护车送李某甲前往大庆市龙南医院抢救。黄某某在现场等待,随后被出警的公安人员带回分局接受调查。当日16时许,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事实证据

1. 书证: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影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情况说明、房产证及工作证明、大庆市龙南医院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及犯罪记录调查证明;

2.​ 证人证言:苏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碰撞痕迹

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

勘验记录。

2、​ 量刑情节证据

1.书证: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

议书、告知书、承诺书;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如在审判阶段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宣告缓刑1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晨雨

书记员:龙  雪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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