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7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志翔,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时5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渝A8****小型轿车,搭乘杨某某从“岳池县**剧场”楼下出发,沿岳池县九龙镇站前大道、安拱路往滨河西路方向行驶。当日2时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九龙镇安拱路“汇点商贸城”门前路段,碰撞郑某某驾驶的川XA7****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郑某某及搭乘人员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由杨某某驾驶渝A8****小型轿车与黄某某一起将伤者送至岳池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开医院。当日6时许,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岳池县**镇**村**组**号黄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经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5.5mg/100ml,遂后将黄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6月8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从所送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5.7mg/l00ml。2020年6月21日,被害人郑某某因救治无效死亡。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曾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的亲属、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1362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资料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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