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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57********四川省兴文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1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搭乘有刘某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从兴文县共乐镇往兴文县五星镇方向行驶。10时15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兴文县境内下同路(兴文)5KM+200M路段处时,撞到路边行人钱某某,造成钱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钱长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02日凌晨死亡。经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51152812019000029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4、鉴定意见;5、有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胡阳国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诉讼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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