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蒙D8****号小型轿车从喀喇沁旗乃林镇北山根村出发,当行驶至乃林镇他卜营子村一组魏某某家门前丁字路口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赵某某驾驶的蒙D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黄某某未采取救护措施,直接驾车逃逸。2019年7月25日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体痕迹检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元华
2019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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