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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乡**村**组** 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 月14 日15 时35 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L*****号正三轮摩托车沿咸安区茶花路行驶至茶花路与马柏大道交叉路口时,因对路上作业人员动态观察不够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将正在人行横道线旁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卫工祝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祝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了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陈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湖北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波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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